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对当年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试评级。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纳入母公司评级考量,不单独开展监管评级。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