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向金融租赁公司通报,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并通报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股东,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限定评级结果使用用途,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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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