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九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能源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