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左右。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评审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