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