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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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