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