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