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