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规划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矿区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当将批复文件转发省级国土资源、水利、铁路、电力等部门,以及矿区所在地市(盟)、县(旗)人民政府和矿区开发主体企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