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规划管理与实施第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矿区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当将批复文件转发省级国土资源、水利、铁路、电力等部门,以及矿区所在地市(盟)、县(旗)人民政府和矿区开发主体企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