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向规划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同意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告知规划申报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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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