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规划审批第十五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矿区,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报批矿区总体规划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