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矿区总体规划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规划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等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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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