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规划审批第十一条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