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

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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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