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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