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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