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