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计量保证

第三十二条

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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