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八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