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八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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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