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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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