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