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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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