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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