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