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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