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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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