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第十七条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