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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