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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