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规范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