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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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