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