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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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