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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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