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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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