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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