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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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