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