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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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