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