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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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