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