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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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