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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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