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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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