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