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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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