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

第十七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