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七条独立法条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