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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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