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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