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