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