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