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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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