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