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