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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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