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