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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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